黎名元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诉某大型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代理意见
来源:黎名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2
浏览量:94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赵某的委托,指派黎名元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对原告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适格的经营主体在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间范围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二、被告对原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1.被告就潜在的危险未尽到对原告的合理告知、警示义务

从照片及视频上可以看到,超市门口的下坡通道比较陡,且防滑地胶已经大部分破损脱落。被告作为经营者,其已经预见到每天有不少于2000人从通道出入,且这2000人应该包括了老年人。因此,其也应该完全能预见到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在出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滑倒、摔倒等潜在危险出现的可能。实际上,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013xx日已经有一人在此通道上摔倒,这表明被告是明知至少已经有一人(事实上应该不止一人)在此发生了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因经营行为获益的一方,有义务也有能力就这种潜在的危险对消费者以设立警示牌、保安在场给予提示等积极、合理的方式进行告知、警示,且这种告知和警示是足以让老年人等相对弱势的群体能够充分感知的标准进行的。然而被告却轻信这种潜在的危险不会发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尽到对原告合理告知、警示的义务。

2.被告在硬件设施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以及被告提供的视频等证据可以清楚显示:被告超市门口旁的下坡通道的防滑地胶表层大部分已破损脱落,特别是消费者经常行走的中间部分已完全脱落,只剩下通道两侧尚有小部分未脱落。依常识,防滑地胶防滑的功能主要依靠表层的防滑胶,在表层防滑胶已经脱落的情况下,其防滑功能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依常理,从一个“善良管理人标准”的角度出发,被告作为因经营获益的一方,无论是否在通道上发生过现实危险,其均有义务和责任、也有能力对防滑地胶进行及时更换。正是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了伤害。另外,被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后,对原防滑地胶进行了更换,这也佐证了被告对原防滑地胶破损脱落、功能受损的事实是明知的。

3.在原告已证明被告硬件设施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硬件设施仍符合功能要求的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照片以及被告提供的视频等证据已完全能证明防滑地胶破损脱落、质量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被告仍坚持认为其防滑地胶具备有效的防滑功能,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破损脱落的防滑地胶仍具有有效防滑功能。除非被告申请对原破损的防滑地胶进行司法鉴定,有司法鉴定结果支持这一结论。

  4.原告摔倒后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原告摔倒后,被告的工作人员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报警、安排救护车、令具有急救经验的人员到场协助等相应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原告于2013年xx821分摔倒,因被告的救助不及时,直到14点才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前后相差了7个小时。被告直至当天12点左右才在原告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报警。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救助,加重了原告的伤痛和损失。

三、被告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虽然提出,医疗费用中有用于治疗高血压以及旧伤等其他费用,不应属于被告赔偿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说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又不同意就此提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另外,原告认为,即便治疗费用中有治疗高血压以及旧伤的费用,该些费用也属于是用于治疗因人身损害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疾病。对于因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高血压、旧伤的医疗费用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必要的治疗费用,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黎名元   

201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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