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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债权的范围
来源:薛晓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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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 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上述除第十条外,其他各条所列非破产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登记,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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