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桐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辩护
来源:李易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1
浏览量:243

 成功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辩护

【案情简介】

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介入一单贩卖毒品罪刑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被指控贩卖毒品,经过会见当事人,以及阅卷我们发现,指控被告人贩毒的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结合被告人的意愿,决定为被告人刘某进行无罪辩护。

【承办过程】

我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定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与被告人汤某系预谋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定刘某与被告人汤某系预谋贩卖毒品毒资由刘某提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案证据仅有汤某的供述,其卷内供述与庭审供述不符,卷内供述:购买毒品刘某指使,刘某购毒为赚钱,而庭审很确定的说刘某并未跟其说购毒要做什么,是要自己吸食,足见汤某的供述有不实之处,不能仅凭其证言定案,而陈某也证实汤某购毒用于自行吸食,刘某将38 000元放在卧室,是否用于购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现有证据,应按持有人认定毒品购买人, 且庭审汤某也供述其有4万元以上的存款,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毒品,再无其它证据可证实刘某指示其购毒的事实,在其曾跟陈某提起过一个东北朋友要毒品,但未得到陈某的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否则便不能定案,即“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刘某于案发时,并未在交易现场,且贩卖毒品的其他人也没有印证汤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刘某汤某预谋参与贩卖毒品,所凭借的仅仅是同案被告人汤某的供述,此无疑属于典型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贩卖毒品王某李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定刘某王某李某贩卖毒品,但没有毒品、没有毒资,更没有贩毒现场的视听资料,仅凭所谓“购毒者”一人证言定案,过于草率,被告人刘某供述二人均与其有矛盾,仅以所谓的购毒人的证人证言认定刘某贩毒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定案主要证据为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但不能当庭播放,然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本案这类重罪。

刘某固然一贯表现不好,但不能因其劣迹斑班就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刘某构成犯罪,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办案总结】

我国刑事案件实务中往往侧重言辞证据,主要凭借被告人的口供定罪。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是做无罪还是最轻辩护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若经过分析有做无罪辩护的可能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做无罪辩护,我们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辩护人应当竭尽所能为当事人辩护。最后,本案获得了理想的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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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易桐
  • 执业律所: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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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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