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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追收的多种方案之执行程序运用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6-03-30 21:10  浏览量:488

债权追收的多种方案(之一)

执行程序

针对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其债权主体、债权数额已经确定已经确定,诉讼时效问题已经无虞。而此类债权也并非可以快捷毫不费力地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

究其原因,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同时解决方案也应运而生。

(一)法院迫于案件压力能原因,在当事人有财产或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怠于推进案件进展,致使执行案件长期搁浅,甚至使老赖有机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干脆跑路。

实际上,律师和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的可为空间相当大,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不下数十种。针对此种情形,当事人和律师应当勤奋当先,催动法官采取执行措施。

具体而言,除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法院依职权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外,当事人或律师主要可催促法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首先应当申请对被执行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同时也是重中之重应当申请将被执行人加入黑名单;

2、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3、申请代位执行债权;

4、申请执行审计,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

5、申请搜查令,对恶意债务人住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6、拘传、拘留恶意债务人;

7、追究恶意债务人的拒执罪。

当前执行形势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及时搭建了网络专线,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国家工商总局推送,国家工商总局为此专门建立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并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上线运行。系统运行后,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拒执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随后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了八种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形,规定自诉形式也可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可谓意义重大。

(二)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情形。

在这里应当澄清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作出,并不意味着案件执行已经完毕。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下,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状态下,执行法官仍应当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同时有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续封财产等相应执行措施,而不是将案件束之高阁,不闻不问。

因此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作出后,若被执行人仍然没有记录进入“黑名单”、被查封财产若仍未被执行,则相应后续工作仍应持续推进。

以上内容由张宇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宇昊律师咨询。

张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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