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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
来源:郭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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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01 10:28:1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


全省各中级法院,绥芬河市法院、抚远县法院:

为了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有效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切实发挥辩护律师在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中的的重要作用,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对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确保裁判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法院要切实树立尊重辩护律师、重视辩护意见的意识,把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作为贯彻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确保程序公正的的重要内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抓好落实。

二、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法院要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充分保障,不断研究解决律师在参与审判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对于在审判期间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要及时安排,除含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记录等依法不应公开的材料外,其他卷宗材料应当一律允许查阅、摘抄、复制。律师复印卷宗材料,仅收取工本费,并出具收据。对于律师提供相应线索,认为公安、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及时依法调取。对于律师提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于律师提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三、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人格尊严。各级法院要为律师开展阅卷等工作提供适宜的场所,接待律师时要平等沟通,杜绝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在确定开庭时间和通知辩护律师出庭时,对其合理要求要予以考虑。在庭审举证、质证、提问、辩论等诉讼活动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除对与案件无关、明显重复或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进行提醒、制止外,不得随意打断其发言,不得对其有斥责、讥讽的语言或行为。要尊重律师的执业尊严,对诉讼参与人较多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在进入法庭安检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辩护律师设置专门的绿色通道。

四、尽可能为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便利。各级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情况,尽可能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在接到辩护律师的委托手续后,要及时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开庭时间和地点、审限延长等有关情况和变更事宜,并告知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条件具备的法院,应在法院网站及法院立案大厅等明显位置公布法官的办公电话,便于律师查询。案件审结后,要及时向辩护律师送达裁判文书。对于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申请调查取证等方面遇到困难,需要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帮助沟通、联系的,要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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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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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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