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红权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应约定哪些内容
来源:史红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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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最少应当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个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身份证上住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还要注明实际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二)标的;(标的名称应当是通用型号加名称,如果没有通用型号要在备注中说明要求,有注册商标的要注明注册商标. (三)数量;使用国际通用或中国统一的单位.如米\公斤,不能用箱\件\捆\,如果必须写件\箱,应当注明每件\箱多少个\根\公斤 (四)质量;国家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特别要求的另外注明.作为卖方要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即在多长的期限内对质量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合格.异议最好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必须明确.特别是是付款期.就XX公司业务员将交货约定为20天左右.我搞不清楚他怎么想.20天交货多清楚,加”左右”两字,简直是画蛇添足. 履行地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案件的管辖和风险转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那么被告所在地管辖优先. 有的时候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却已经转移;有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但风险却未转移,以下情况便是如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 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 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 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有公司业务员竟然将履行地约定为郑州---中卫,到底是郑州还是中卫根本搞不清楚.有一中卫的经销商向防防盗门厂家订货,没有合同,只有订货单. 履行地不明.由厂家代办运输,在运到中卫境内时发生事故.货物全部损坏.他不能按时给用户供货要承担责任,咨询我要求厂家赔偿.我告诉他如果厂重新给你发货说明厂家信誉很好.如果你向厂家索赔,没有任何希望.因为厂家把货交给承运人视为已交货,路途风险由你承担,你只能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对于卖方如果要承担运费,要约定交货地在本地,卖方代办运输,运费由卖方承担.这样可以将运输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其他交易条件不变.如果不承担运费,可直接约定代办运输.货交给司机就完事了 (七)违约责任;大部分人签订合同将这一项简单写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本身就是法律规定,没有必要另外约定.而且真正发生纠纷,究竟怎样赔偿损失还是不能确定.写了就和没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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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红权
  • 执业律所: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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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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