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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
来源:徐浩洋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8
浏览量:1436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

     2005年12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工作,引导当事人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证据材料,保障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客观、公正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庭前证据交换的概念)庭前证据交换是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开庭前由人民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将其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互换及说明,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的诉讼活动。

    二、(适用案件范围)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及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除此之外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证据较多或者当事人申请庭前交换证据的案件除外。

    再审案件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庭前交换。 
    三、(起诉证据和二审新证据的送达)除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向被告或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或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应当将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或上诉人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复印件一并送达。

    四、(提交证据的注意事项)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要求其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对象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五、(证据交换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当确定庭前证据交换的日期,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要求提前进行证据交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申请延后庭前证据交换日期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准许。

    六、(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员)庭前证据交换一般由审判人员主持。 
    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请求审判长或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的,审判长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证据交换。

    七、(证据交换应围绕的事项)庭前证据交换应当围绕下列事项进行: 
    (一)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展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

    (三)协商排除重复的或与案件法律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 
    (四)核算账目; 
    (五)确定评估、审计、鉴定事项,协商确定评估、审计、鉴定机构; 
    (六)确定出庭的证人; 
    (七)其他需要协商和明确的事项。 
     八、(证据交换的步骤)庭前证据交换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到庭,按原告或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相互展示、交换证据,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签收。

    (二)当事人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概述已方观点或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并就每一观点或法律事实项下相应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逐一做简要说明,其他当事人可以辨认证据材料。并可以就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取证手段、证明对象等问题向对方询问或质疑。

    (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的,应当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将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归入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类。

    (四)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交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要证明的内容等方面提出异议的,主持法官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就异议内容进行说明或提出相关辅助证据。当事人仍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存有异议的,应当在证据交换笔录中记明异议理由,并将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归入双方有争议的事实类。

    (五)前述步骤完成后,主持法官应当对双方无争议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分别进行归纳,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明确争议焦点。

    庭前证据交换由书记员记录,证据交换笔录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九、(证据交换再次进行的情形及举证期限的变更)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的时间并通知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应顺延。

    十、(证据交换重新进行的情形)已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当事人自行变更诉讼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并提交新证据的,应当重新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十一、(证据交换的次数)庭前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十二、(证据交换致开庭日期延误的处理)因庭前证据交换延误开庭日期的,主持法官应当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口头通知当事人,也可以重新送达开庭传票。

    十三、(合议庭对证据交换情况的掌握)庭前证据交换后,合议庭应当就争议焦点、庭审重点及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职责分工等事项进行合议。

    十四、(主持法官的注意事项)庭前证据交换期间,主持法官不评价过错责任及适用法律问题,不与当事人就实体性问题交换意见,但在此期间主持当事人调解或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除外。

    十五、(证据交换期间的调解与和解)庭前证据交换期间,主持法官可以主持当事人调解或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的,不再继续进行证据交换。

    十六、(证据交换的保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合议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应当注意为当事人保密。

    十七、(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衔接)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作说明后,当事人均当庭认可的,不再逐一举证、质证;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不予认可的,该事实及相关证据应当作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十八、(与本案院相关意见的关系)本院过去的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九、(本意见的解释部门)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的生效日期)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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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浩洋
  • 执业律所:
    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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