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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后,男方出钱和女方的 住房公积金一起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来源:王忠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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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后,男方出钱和女方的

住房公积金一起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什么是婚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生活中的男女双方为今后缔结婚姻关系所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婚约。也叫婚姻预约。 或者说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也叫订婚。

60-70年代,举行过定婚仪式的男女,彼此称谓是未婚夫或未婚妻,以此向世人明示,二人之间已成为准夫妻的一种特殊关系。在生活行为上,向世人表明订婚后的男女至少在感情上彼此产生一定的约束。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因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乃至其他西方国家,由历史和习俗传承而来的婚前缔约,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婚约而发生的财产流转更是极为普遍。尤其是婚约解除后有关财产的归属纠纷更是司空见

然而,在我国虽然确定了婚约财产纠纷,应当受民法调整,但什么是婚约财产、如何调整至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现有法律和我国缔结婚约的习俗,我认为,根据婚约财产的作用和发生财产流转具体时间的不同,应当将婚约财产分为订立婚约前财产,即为了订立婚约而发生流转的财产和订立婚约后财产即为了结婚而发生流转的财产两部分。

由于婚约财产流转时间和作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应当有所不同。

什么是订立婚约前财产?作用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男女双方为了完成订婚的夙愿,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后,婚事初定。当然这种给予包括自愿赠与和对方索要两种。这就是被社会所接受的彩礼或叫聘礼。订立婚约前财产的给付和流转都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功能,即为了结婚是目的,实现订立婚约是功能。

订立婚约前给予对方的财产,表面上是为了实现订立婚约,而真正目的是将来与自己结婚成为夫妻。这是婚约前财产流转所附的条件,如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获得人应当根据法律予以返还。

什么是订立婚约后财产?作用又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嫁风俗,订婚后的男女之间彼此不论从感情上还是社会交往上,都是以准夫妻的形式出现。举行婚礼或者登记,只不过是在时间上或法律上向人们昭示婚姻已圆满而表现的一种形式。所以订婚后的男女双方甚至男女双方的父母、家人和亲友都在为这一形势做着积极准备。所以,我认为,订立婚约后的财产流转,不管是不是对方索取,都不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而是为了给婚后生活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各自投入的必要财产。这就是订立婚约后财产流转的目的。这种财产权利的归属是待定的,婚姻目的能够实现,所属权应当归夫妻共有。婚姻不能实现,为了结婚各自投入的财产应当归个人所有。

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法理解释,我们知道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为了实现契约目的,订立契约双方都会尽其所能。如果婚姻不能实现,各自投入的财产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实质意义。如果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财产不予返还,应当属于不当得利。否则违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本案原被告订立婚约后,为了达到实现结婚目的,原告应被告要求,购买房屋以备婚后共同生活用。所以从当时双方意思表示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告要求原告买房并愿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目的不是索要财产,原告愿意使用被告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也不是为了赠与给被告而实现订婚之目的。二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早日缔结或实现婚姻契约,彼此自愿达成的共识。

最高院把婚约财产纠纷定为一个独立的案由,就依法确认了婚约是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应当有合法的当事人、有依约实现的合同内容和实现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

本案的财产纠纷是以婚约为前提条件,订立婚约又是以将来实现婚姻契约为前提条件。所以说无论是订婚前财产还是订婚财产都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的。作为所附条件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来说都只是一种期待权,任何一方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是否缔结婚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至此,我们可得出结论: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只有当条件成就后,才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发生私法上的效力。

本案由于婚约的解除,由原告投资买房引发的财产流转应当返还给原告。

二、本案物权变动因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不具有合法性。

本案原告同意用被告的公积金购买房屋,即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来能够实现婚姻缔结,婚姻契约能够实现。被告同意原告投资并用自己的公积金购买房屋也是希望婚姻契约将来能够实现。 所以实现婚姻契约是本案原被告的真是意思表示,也是订立婚约后发生财产流转所依附的条件。假如婚姻契约能够实现,婚前财产流转所附条件成就,物权变动生效,个人财产因婚姻缔结而转化为共有。反之婚约被解除,原告所期待的缔结婚姻的意愿落空,基于婚约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与当初的意愿不一致,直接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此使最初基于婚约而发生财产流转的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法律要件缺少了合法性。如果仍然将财产流转行为认定为有效,我认为与我国私法领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因为,在没有结婚前,或者说在婚约订立后,为了结婚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其法律行为只能是成立而不是生效。如果解除婚约,将直接导致与当事人当初发生财产流转的意思表示相违背,财产发生转移的法律要件缺失,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占有人应当将财产返还真正所有人。

具体到本案,订立婚约后,原告(男方)利用被告(女方)公积金购买房屋,根据相关政策只能有被告的名字,在条件没有成就前,即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前,被告因财产发生流转而持有的财产实际上只是占有而不是依法实际享有所有权。如果法庭只是简单的适用物权法判定此案,将直接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因为未结婚前,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财产只是所有权的暂时转移,如果不能结婚则转移行为无效,财产应当返还,这是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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