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印律师亲办案例
合法的证据才有效
来源:王忠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3
浏览量:296

合法的证据才有效

一起撤销权纠纷引发的思考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就绞尽脑汁设法转移财产达到欠账不还的目的。笔者就曾经代理一起这样的诉讼案件。

案件回顾

张女士擅长经营一些小的土木工程,每当工程资金短缺,都会找到余女士帮忙。余女士也很愿意帮助张女士筹措资金,因为张女士每次还钱时都会或多或少的付给余女士一定数额的辛苦费。常此以往,张女士和余女士成了好朋友。

1998年夏天,张女士因承包某公司土建(管道)工程,急需启动资金30万元,要求余女士帮忙。余女士利用三天时间,为其筹集了27万元,工程得以启动。随着工程的进展,余女士又先后为张女士筹集资金15万元。

由于张女士管理不善,施工中导致工伤事故致一人死亡。继续施工和事故处理都需要资金,而此时张女士已是捉衣见肘。无奈,再次把希望寄托在好友余女士身上。可是余女士虽然尽力相助,但之筹措到3万元。张女士认为,一定是余女士怕她工程赔钱,不想继续帮她而见死不救,怀恨在心。

200010月,由于张女士未能按时完工,工程损失70万元,而余女士为张女士筹措的40余万元的还款时间也到期,要求张女士还钱无果。为了帮助朋友,余女士只好一边暂时替张女士支付借款利息一边恳求债主给予宽限还款日期。20008月,余女士的债权人要求余女士还款,余女士只好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为了帮助张女士搞工程,余女士也是借朋友钱来帮朋友。为了给朋友一个交代,诉讼中余女士向张女士告知,准备对其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可是,张女士早就把自己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

但有以下不可忽略的事实。1、过户时张女士的女儿刚刚工作不到半年,一直与张女士共同生活,根本没有结婚。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家庭共同成员;2、在房产过户(格式化)契约中,表述的是某某所有,字前置空格处应当填写,却没有填写。同时约定的交易价格并不明显低于该房产市值价格。

据此,笔者认为该房屋过户存在虚假,张女士有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根据1999101日实施的合同法相关规定,余女士以张女士为第三人,其女儿为被告提起了撤销权诉讼(合同法实施后当地撤销权第一案)。

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法院只好中止借款纠纷诉讼的审理,现行审理撤销权纠纷案。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诉由只有两个。一个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故意已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变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个是债务人明知有到期债务而不与偿还,故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为了确保产权过户是合法有效的,庭审中,张女士的女儿向法庭出示了若干证据。其中有房产管理中心为了证明契约未注明给还是给,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的说明。有张女士女儿3个同事到庭作证,证明张女士搞工程发生事故后,由于缺少资金,其女儿分别向他们借款(包括其女儿)累计40万元来帮助张女士,后来张女士虽然赔钱,但为了不伤害女儿的同事和影响女儿的工作,将房产作价40万元顶抵借款,过户给其女儿所有是为了减少过户费用,实际产权归我们(包括张女士女儿)4个所有。为了证明此事的真实性,证人向法院出示了该房屋财产归属问题的公证书。另外一个重要证据是,张女士女儿的结婚证。证明产权过户发生在结婚以后,张女士与女儿同属于一个户口,但因结婚单独生活,当然财产也是独立的,不存在家庭成员同一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

对于构成本案产权过户的事实,笔者仍然认为是虚假的,对用于佐证的证据,有的是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有的是公证机关作出的。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相反证据,无法否定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主张撤销权的诉讼,极有可能败诉。

如何证明上述证据存在虚假性,如何突破证据链,是本案胜败的关键。

庭审中,征得法官同意笔者直接向原告(张女士女儿)询问、核实了以下事实:1、结婚时间是200011日;2、借款时间是2000312日;3、房屋过户时间是200054日;4、公正时间是200078日。第三人张女士认同上述时间和事实。在笔者质疑证据存在虚假性时,张女士及女儿包括证人均向法庭保证,所有证据无一虚假。

在质证中,笔者首先指出结婚证存在虚假性。质证理由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元旦法定假日三天,可本案作为证据的结婚证,发证时间是200011日,属于法定假日全天放假。所以结婚证存在虚假,可直接引证结婚是假,由于结婚是假,可以证明张女士女儿因没有结婚而单独或独立生活的事实不存在,其女儿与张女士同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财产属于共同混同,由于未见财产分割约定,即家庭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由于财产共有,依据法只存在个人份额赠与关系而不存在买卖关系。结合产权过户契约张女士自愿将房屋给其女儿所有的相关内容,足以认定张女士过户房产给女儿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曾与行为。为了充分证明结婚证的虚假性,达到推定房屋买卖(赠与)关系无效的诉讼目的。余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旨在证明婚姻登记都是依法按登记日据实填写登记日期,2000年元旦放假三天属实的证明材料。虽然张女士的女儿辩称,当时为了迎合千年之喜,要求登记200011日的,实际登记日是1999年的12月。法庭最后采信了笔者的质证意见,认定结婚证存在虚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无约定家庭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所有人之间依法不存在买卖关系。如果明知有到期债务而不履行,故意赠与财产导致债权无法清偿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最后法庭判定余女士请求撤销权成立,判决产权过户无效。最终余女士的债权得到保护。

案件事实焦点

余女士的借款诉讼,事实清楚无须赘述。关键是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产权过户的原因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认定本案是赠与还是买卖,由于产权过户登记记录不清楚,导致法庭认定难。如果是赠与关系,撤销权成立没有悬念,如果是买卖关系,首先要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买卖?此种买卖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可以买卖,出卖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才是判定余女士是否有权诉讼的依据。

查清产权过户时间是不是张女士母女共同生活的时间,成了本案的关键。如何确定张女士母女共同生活的最后时间?结合实际生活习惯,一般女孩结婚后都会随丈夫一起生活,所以确定张女士女儿结婚时间又成了本案重中之重。怎样确定张女士女儿的结婚时间,只能依据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如果登记结婚后发生的产权过户行为,结合其他证据,价格又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般应当认定有效。如果结婚登记前或张女士的女儿根本就没有结婚,彼此间发生产权过户是否有效,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就家庭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买卖?笔者认为,应当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本案,张女士女儿以结婚证记载的时间为依据,证明借款和房屋过户均发生在自己单独生活后,来抗辩余女士的诉讼主张。所以,结婚证的真伪成了本案关键。如何辨别结婚证的真伪呢?根据证据规则17条规定,众所周之的事实和根据法律可以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元旦放假是众所周之的事实,假三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推出因婚姻登记机关休息不可能为其单独核准登记,结婚证是假(瑕疵)。因此可以推定因张女士与女儿共同生活,财产又未作分割,属于共同共有,为分割前依法不能发生买卖。以产权过户来证明财产单独归属张女士女儿,不能成立。余女士利用张女士女儿婚姻登记证有瑕疵,赢得了这场官司。也是我国司法审判中,更大诉讼证据的审核的一个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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