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速度的持续增长,推进了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城市周边的‘村屯’如何改造、如何快速融入城市化,矛盾日益凸显。‘城中村改造’这一‘行政’用语也在各地盛行。
随着国家建设的逐步完善,‘依法治国’以不是一种简单的思想意识形态,而是人人都愿意遵守的一种社会现实。其中也包括我们各级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由于开放进程的深入推进,平等民事主题之间、甚因财产利益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由于得不到合理解决,是近几年发生案件主要诱因之一。为此,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我们切实做好基层工作,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其目的不是压制群众因‘个人或群体利益而导致’的案件发生。而是引导消化内部矛盾,特别是群众与间的矛盾。在多数案件中,大部分是因行政机关办事不透明,或者没有解开群众中的心结而引起的。
笔者在办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07年8月22日,某村委会给该集体成员下发了‘关于城中村改造、补偿的实施细则’。由于该细则相关内容不尽合理,甚至有严重违法性。比如,祖籍在本村即使因工作而已将户口迁出的也同样享有安置、补偿利益;而在本村出生的儿童即便户口就在本村,也无法享受到任何补偿。还有在城中村改造中,该村出让了部分耕地作为商业开发用地(法律绝对禁止),可是土地出让费的分配仍然没有做到‘集体共同成员共同共有’,只是部分集体成员获得了利益。
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该村部分成员委托了笔者承办此案。
为了慎重办理容易引发群体案件的法律事务,代理中笔者与该村部分集体成员,就案件实质性问题进行了多次交谈。得知:土地的出让或征用、小区的规划、项目的许可等等是否合法,是集体成员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所以,查清、核实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文件是否合法,成了首要任务。可是,笔者在查证、调阅相关批准文件时,当地有关部门一般都是无理拒绝,或者直言无权调取国家‘秘密’文件。
什么是信息,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知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员,是不懂法还是故意违法,一个专业法律人员都不能奈何他们的专权,何况普通百姓。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2000年就作出决定:县级以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必须公开。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进一步重申:(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由此可见,笔者要查证的内容其实应当是依法进行政务公开的信息。就是这样一个公开的信息,普通百姓要想得到,也并非易事?
一个应当公开的信息;一个造福当地人民利益的政策,为什么不能公开呢?权力来源于人民,再将权力还原于人民,让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的了解行政行为,有什么为难的呢?农民只想知道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个人利益,查阅文件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它是一种法律公示权,非要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才能解决吗?
一个应当公示的信息,却因不公开而引发诉讼,不是一个本不该发生的诉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