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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商标注册将兼顾『使用在先』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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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8日,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31、32组举行联组讨论,参加联组讨论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针对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委员提出的商标抢注投机行为在现场给出了回应:“新的商标法刚刚修改过,修改时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国家用的是注册在先,也有一些国家是使用在先兼顾注册在先。”他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也将兼顾使用在先,“再修改商标法时,会把委员们的建议积极认真地向立法机构反映。”

目前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注册取得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使用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建立了商标的公示制度,使商标的权利归属清晰明了,他人可以通过查询自己拟注册或准备使用的商标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通过使用取得

指即使商标未经过注册,只要该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商标使用者也可以取得商标权,这体现了自古罗马法以来的先占原则,即“谁先事实占有,谁先取得权利”的精神。但由于在先使用无法以书面等形式公示,且随着商业经济高度发展,由此导致的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了较高的诉讼成本,因此,目前多数国家都不再单纯采取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2015年全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287.6万件,同比增长了25.85%,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的2008年相比,是其4.2倍。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1800多万件,累计注册量1200多万件。从数量上看,可以说我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然而从申请质量上看,由于申请在先原则,导致了“商标抢注”现象的存在,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是为了自我经营使用,而是为了抢在商标在先使用人之前注册商标再高价转让牟利。

针对商标抢注行为,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予以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商标抢注”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甚至滋生了一批『商标客』,希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所述的“商标所有权将兼顾使用在先”能很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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