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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实践中,有不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准备复核或在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异议,要求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是交警部门经常以“想查等你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来调取”为由限制和拒绝,这样合法吗?
当然是不合法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安排其查阅” 因此,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权利,交警部门以各种理由限制和拒绝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