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亲办案例
外嫁女能否获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
来源:李文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1585

在我们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本村土地被征收,嫁到外村的女儿(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问题。今天我们将对“外嫁女能否获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解答。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考察:即外嫁女户口是否迁出本村以及外嫁女原承包地是否仍存在。对此,便存在四种情况:

第一,外嫁女户口迁出,原承包地不存在。

此种情况下,该外嫁女已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原村组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

第二,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承包地不存在。

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30条亦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获得承包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此种情况下,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则不能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不能取得新的承包地。又根据30条的规定,在不能取得新承包地的情况下,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即外嫁女对原承包地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因此,在外嫁女未迁出户口的情况下,原承包地在法律上仍继续存在。

第三,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承包地存在。

此种情况下,外嫁女可以获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妇女外嫁,户口没有随夫一起转移的,其所在村组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田、责任田。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5,30条的规定,其在原村组的土地权利不能被剥夺,土地被征收时,应当确定外嫁女是征地补偿的合法主体,与原村民享有平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受原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四,外嫁女户口迁出,原承包地存在。

此种情况下,该外嫁女虽然已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青苗补偿),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将其作为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婆家),享有对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



以上内容由李文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文谦律师咨询。
李文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1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谦
  • 执业律所: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