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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那些事(二)--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徐美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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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那些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上文我们提过关于诉讼离婚,本文主要写关于诉讼离婚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然而,往往很多离婚案件中,孩子已经是过了哺乳期而又未满十周岁,且双方经济也相当,怎么才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呢?下面通过介绍本律师代理一起成功案列向大家介绍:

男方上班,女方在孩子出生后就是全职妈妈至孩子两岁半,发生离婚诉讼前开始上班,双方的父母情况也差不多,孩子三岁。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我们代理女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双方的工作都不稳定,我们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一直都是女方照顾,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成长不利,寻找证据支撑。比如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与孩子的合影、孩子的视频、医院的病历本、帮小孩购买的商业保险等等证明女方自幼与孩子建立起深厚的母女感情,女方不仅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生活开心多样化。最后我们的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

最后,我想说的是无论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既然一切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都要尽到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的责任,该给的抚养费要按时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要阻挠另一方的探望权,尽管双方日后另组家庭,依然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仍然要关心、呵护她健康地成长,孩子的童年,少了任何一方的参与都是有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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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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