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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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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被告人戴某先后三次从广东省某市宜兴商店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拼装摩托车25辆,分别以每台1880元至3400元不等的价格,在安化县梅城镇销售假冒“嘉陵”注册商标的拼装摩托车16辆,销售金额4.1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戴恩辉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摩托车9辆及非法所得1.5万元。

安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商标和市场管理法规,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基本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数额较大,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有哪些?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其中金额较大在司法解释中有说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最后需要注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

1、客体主要方面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相关,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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