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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来源:阮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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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虽然存在患者的医疗损害事实,但并不是任何条件下的损害结果都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也规定了相关免责事由: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无法诊疗,限于患者的特殊体质,当时的治疗水平预判;



2、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患者拒绝医生的必要检查和治疗等;



3、《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或者其亲属不能以未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而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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