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雨晚霞:你好!
您于5月18日来帖咨询的有关:“丈夫与别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定罪处罚问题”,经考虑,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转载如下,供你学习参考,具体怎么运用,由您自行掌握;
此复!
——猴子捞月
2012年5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
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
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