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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哪些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来源:宋忆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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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各种霸王条款,宋忆平律师经过和12315热线和市消协的沟通,结合司法实践,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属于较为典型的霸王条款”,宋忆平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一、打折、促销商品不退不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宋忆平律师分析:打折、促销商品不退不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也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保持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退换
宋忆平律师分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宋忆平律师分析:消费者进入卡的时代,购物卡、健身卡、洗衣卡、加油卡、擦鞋卡,各种消费卡越来越多,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烦恼,“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宋忆平律师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宋忆平律师分析:洗衣店为了规避责任,往往规定对洗熨结果不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免除提供方责任

六、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只要外包装完好,不对商品质量负责
宋忆平律师分析:随着网上购物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享受快捷购物的同时,面对快递公司的一些“特殊规定”,往往感到无所侍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七、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将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宋忆平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八、条款约定开发商违约向业主每日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约向开发商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宋忆平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宋忆平律师分析:印制精美的广告,在下面不起眼的位置,往往会有一行小字: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这种约定有效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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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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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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