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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可以判离?
来源:宋忆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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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就是拼次数,第一次起诉无所谓,第二次肯定能叛离”,真的是这样吗?

部分来咨询的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离婚案件就是拼次数,第一次起诉无所谓,第二次肯定能叛离。其实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误解。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起诉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叛离的可能性确实比较小。但是,婚姻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况,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即便第一次起诉离婚,也是可以叛离的。


我国婚姻法以及审判实践中有哪些离婚的法定理由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除此之外除上述情形外,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 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 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一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9、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12、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叛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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