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军律师亲办案例
正当防卫辩护词
来源:刘凤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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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崔某某的同意,指派我和孙伟平律师作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属定性错误,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崔某某伤害被害人吕红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

被害人吕红军在向崔二索要红砖未果后,纠集二十多社会闲散人员到崔二家(崔二居住和办公在一处)报复,崔二向被害人的朋友李宝春等人求情未能制止被害人报复,然后崔二又两次向花吐古拉派出所报案并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报案后一个多小时公安机关未能赶到现场。此时,被害人吕红军带领二十多个同伙已经来到崔二家,被害人吕红军持刀、包岩手持木棒冲进崔二家殴打崔二,此时崔二的侄子被告人崔某某正巧刚到现场,被告人崔某某在被害人吕红军持刀、同伙包岩持木棒行凶时,上前夺刀未果与被害人吕红军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吕红军将被告人崔某某致伤,被告人崔某某将被害人吕红军致伤,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被告人崔某某属于正当防卫。

被害人吕红军及其同伙虽然不属黑社会性质,但被害人吕红军经常横行乡里,借机敛财,对敢于违背其意志的人动辄辱骂、殴打,仅崔二就多次被吕红军以借为名勒索。说其是恶势力并不为过,被害人吕红军经常以借或赊为名勒索钱财,证人李宝春的证言就能够证明被害人吕红军是因为索要红砖未果而聚众报复,这足以说明被害人吕红军属恶势力。如果说被告人崔某某在被害人持刀聚众殴打他人时,在求助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未赶到时与不法侵害人发生厮打不属正当防卫的话,那么善良的老百姓就只有任人宰割了,社会上的恶势力就会更加猖獗,法律也就无正义可言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非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防卫不及时,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是在院内将被害人吕红军扑到后致伤吕红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谓的防卫不及时不但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认定的事实与自己所举的证据相矛盾,起诉书认定:崔某某将吕红军扑到,并用刀将被害人捅伤。崔某某扑到吕红军是在院内,如果是此时伤害的吕红军,那么崔二家东屋东墙上和老板桌后的吕红军的血迹以及从老板桌到屋外连续滴落的吕红军血迹又怎么解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非是依靠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吕红军死亡的事实。但被告人崔某某的几次供述均不一致,而且前三次供述与被害人所伤部位及事发现场情况严重不符。被告人前三次供述在屋子外面捅在了被害人腹部上,但被害人腹部无伤。除此之外,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通过现场照片及公安部物证鉴定能够证明:被害人的损伤在崔二办公桌后就已经被捅伤,这与起诉书的认定相差甚远。《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虽然有被告人崔某某的四次供述,但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损伤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也就说没有证据证明哪些刀伤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产生的,哪些刀伤是在被害人停止侵害时产生的。事实上现场示意图及公安部的物证鉴定都能够证明被害人系在屋内受伤的,吕红军的损伤是在崔二办公桌后,是在双方厮打时致伤的,在崔某某扑到吕红军后并没有伤到吕红军,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仅靠被告人供述来认定被告人有罪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被告人崔某某前后供述不一致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属实因为平生第一次遇到这种场合而产生的记忆空白,被告人不记得是在什么情况下捅伤被害人的这是符合常理的。

二、被害人纠集二十多人到崔二家行凶报复是犯罪行为,对此行为被告人崔某某进行防卫并无不当。

被害人吕红军在索要红砖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二十多人到崔二家报复,被害人及其同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崔二报警未能得到警力及时救助,此时,崔二的人身已经受到侵害,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崔二的侄子对此犯罪行为进行防卫是非常正常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的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三、被告人崔某某让其叔叔崔二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如实说明案情,说明被告人崔某某没有躲避公安机关的故意,是主动到案说明事实真相,虽然由于防卫时高度紧张没有注意到如何伤害到被告人吕红军的,但被告人崔某某一直对伤害吕红军的事实没有任何否认的行为,公安机关所谓的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所叙述的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伤害吕红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崔某某无罪,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刘凤军、孙伟平
法院最后判决:崔某某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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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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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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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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