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晶晶律师主页
贺晶晶律师贺晶晶律师
183-3841-2261
留言咨询
贺晶晶律师文集
抚养费代理词
来源:贺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8
浏览量:2765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抚养费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参加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母亲 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双方于2015年*月1*日在兰考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 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但是自从 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就从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也未尽身为人父的职责。

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应当应为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种抚养责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

原告张*患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的母亲不但要含辛茹苦的照顾两个孩子,而且还要打工负担起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医疗费,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承担起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但是被告却声称自己还要再成没有钱,被告的所作所为实在是不配作为原告的父亲。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原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是合情合理合法,因此,我们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贺晶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贺晶晶律师咨询。
贺晶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8好评数14
183-3841-226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贺晶晶
  • 执业律所:
    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2*********7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开封
  • 咨询电话:
    183-3841-2261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