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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服役12年的退伍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
来源:刘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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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该条款的意思是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并与其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该单位工作年限”。

1984年《兵役法》实施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先后发布了很多文件。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五条:“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这些文件已经明确了退役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也即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201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更是对以上文件精神的重申。

因此,服役12年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在用人单位,已经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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