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峰琴律师亲办案例
将租车公司车辆骗出并低价转卖谋利,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来源:苏峰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4
浏览量:1097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倪某某、罗某某、张某事先通过黑贷款中介联系后,三人在嘉兴碰面并商量骗车事宜。后三人至嘉兴市南湖区神州租车公司,由被告人张某出面以租车名义骗得该租车公司车牌号为苏A×××××的斯柯达明锐轿车1辆。随后,由被告人倪某某通过买车中介联系到买家,三被告人于同年8月6日晚在嘉善县隆全路北临时停靠站南侧加油站内将该车以210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及两名中介瓜分。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1003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罗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5320元、205320元、10032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事先与被害人张某乙电话联系后,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4号鑫鹏大厦,与张某乙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租赁张某乙的皖A×××××号东风日产天籁轿车使用5天,每天租金280元。刘某某支付了5天的租金及押金共计4400元后,将该车提走。当晚,刘某某将骗取的轿车开到江苏省沛县,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同年8月28日,在张某乙催还车辆的情况下,刘某某谎称要续租10天,并转账支付了10天的租金2200元。续租期届满,张某乙无法联系上刘某某,后通过GPS定位系统在江苏省沛县找到被骗轿车,但未能取回。案发后,该车已被转移隐藏,至今无法追回。经鉴定,被骗的天籁轿车价值101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再采用将车辆抵押借款的方式将车辆销赃,计价值5435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于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属部分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车辆损失101030元。


律师认为,第一个法院认定诈骗罪更符合其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市场秩序,因此不能仅因诈骗手段中存在合同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中存在合同只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个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全部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三被告人虽具有以合同的方式骗取租车行车辆的表象,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市场秩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应当定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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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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