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军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任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1
浏览量:389

【案例】

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68,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319,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同年1210,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同年525,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10,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但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内容由任志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任志军律师咨询。
任志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39好评数20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志军
  • 执业律所: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