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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业务流水作业探析
来源:胡敦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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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业务流水作业探析
胡敦麟
律师诉讼业务流水作业是指律师承办的诉讼案件从接受委托后由多名律师按照一定的分工和程序完成,而不是由承办律师一人完成的过程。这种分工和程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律性,尤如现代化企业的流水生产线,因而称作流水作业。
流水作业的运作方式和传统单兵作战的运作方式相比,具有较多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年来,无论是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城市,还是中小城市及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城市,律师业务基本上是因循传统的运作方式,即实行“谁接受委托,谁办理案件,谁负责终结”的模式,二十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偶尔律师之间的合作办理,也是由承办律师负责,其它律师不干预的原则。随着规模化、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逐步建立,不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提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问题。有鉴于此,本人拟就律师业务传统运作的特点、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加以剖析,以期引起广大律师界同行的关注和积极探索。
一、从律师诉讼业务传统运作方式和特点和弊端来看改革的必要性
律师诉讼业务传统运作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案源由个人开拓。律师业务的大小和多少受律师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律师个人的业务素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律师与政法机关相处的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而言,律师个人的业务素质良好、执业年限较长、律师社会关系广泛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慕名聘请或经人引荐的相对较多。案源完全由个人开拓,是律师业务传统运作方式 的显著特征。
2、案件由个人接受。尽管《律师法》或之前的《律师暂行条例》都规定,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律师事务所都很难统一接受案件,统一分配律师办理。尤其是律师自收自支后,律师的收入直接和律师个人承办案件的多寡和收费的高低挂钩,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成了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
3、案件由个人负责。律师接受的案件,从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出庭辩论、庭审笔录等各项律师业务工作基本上由承办案件的律师独立完成。除重大疑难案件和无罪辩护、改变定性的案件须报集体讨论外,其余案件均无须讨论,由承办律师个人负责。
律师诉讼业务传统运作方式的弊端表现为:
1、不利于发挥律师个人的专业特长。律师由于成才的环境、感兴趣的范围和各人生活习性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每位律师在专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不同。有的律师对民商法颇有钻研,有的律师对刑事诉讼更有造诣,还有的律师对行政诉讼情有独钟。传统的运作方式造成律师不得不接受自己并不擅长、更无钻研的案件,律师个人的专业特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不利于律师的资源共享。律师由于接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各人性格、生活积淀与感悟的迥异,导致有的律师属于“关系型”;有的律师属于“学者型”,兼其“关系型”与“学者型”的律师则是凤毛麟角。传统的运作方式不能充分调动、挖掘律师内在的资源优势,律师相互之间能够共享的资源在无形中被湮没。
3、不利于团结协作精神的强化。单打独干,往往使律师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本所律师相互之间显得陌生,团结协作的精神不能得到强化,精神支柱不能得到升华,无法营造一个团结、健康、充满朝气和活力的律师之家。
4、不利于培养年轻的后备力量。年轻律师往往由于资力浅,没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普遍存在案源奇缺的现状。但年轻律师由于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法学功底一般较扎实,稍加实践,完全可以独挡一面。传统律师业务的运作由于不是由律师事务所统一调配案件,年轻律师较难有展现自己才华的机会。
随着我国入世日益接近,和国际接轨已成大势所趋,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现实。目前司法审判体系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大立案,小审判”的新型的法院审判体制正在逐步形成。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要求律师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明细化的法律服务,而传统律师诉讼业务的运作显然不适应新世纪社会各界对律师的更高要求。因而改变律师诉讼业务的传统运作方式,使之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是历史发展不可阻挡的潮流。
二、从律师执业最终的目的来看,律师诉讼业务流水作业的可行性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要求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在人员、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的有关精神,绝大多数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在去年9月已完成脱钩改制,转变为合伙所和合作所。这样律师事务所成为名符其实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的最终目的必然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完美结合。要达到这种完美的结合程度,依赖于所在律师事务所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这四种要素的组合。人力要素包括律师和管理人员,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性服务,管理人员如主任提供领导性服务。法律性服务是指律师在管理人员的协调、分工和领导下,通过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巧,作用于委托的当事人,直接创造物资财富的过程。领导性服务是指管理人员通过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控制等管理职能,组织律师提供服务,创造物资财富的过程。物力要素主要是指律师办公的硬件设施,如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这是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性活动的物资承担者。财力要素是指以货币表现出来的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用资金。信息是指经过加工整理,反映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活动,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数据、文件和资料的总称。上述这四大要素不是简单地迭加而成,而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种要素,根据各个律师事务所经营规模、经营方向的不同和要求有机组合而成的。因而如何对上述基本要素进行科学、合理、有效地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控制,使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潜力能在提供服务性的劳动中充分有效地发挥,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律师的流水作业,能够充分地满足律师事务所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四大因素的总体需求,是一种比较先进、科学和合理的分工协作过程。
律师业务流水作业,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本所律师的数量足以设置各个科室;二是本所律师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信念。单就前一个条件而言,执业律师的数量没有达到30—60人,则无法进行专业化的流水分工;而就后一个条件而言,律师若斤斤计较于个人利益,短期利益,也无法进行资源共享,开展分工协作。目前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充分认识到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强强联合”、“强弱合并”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而可喜的一步,极大而快速地扩充了整所律师的数量,解决了律师业务流水作业所必须的数量问题。国资所脱钩改制为合伙所、合作所后,许多律师都看到,树立律师事务所的良好社会形象,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充分有效地利用律师各自的资源优势,使本所律师相互之间优势共享,逆势互补,以促使和推动律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长远之计。共同的命运,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追求,铸就了律师共同的使命,使律师的诉讼业务由传统的个人负责制向集体负责制的转变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靠的保证。
三、从律师诉讼业务流水作业的经营思想来看流水作业的职能设置
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的中介机构,它的经营思想是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充分履行律师职责,调处社会纠纷,解决法律冲突,服务于社会的指导思想。它由一系列的观念构成,直接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如何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努力适应社会对律师多方位的需求,关键在于经营思想,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满足当事人需求的观点
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尽力提供优质、高效、完善、周到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事务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律师事务所的生命之源在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集聚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深律师,以满足社会各界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所承办的每一件诉讼业务,不仅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要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使当事人满意,满足当事人法律服务上的需求和精神上的慰藉,是律师的立足之本。
(二)提高经济效益的观点
经济效益是指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化劳动消耗,争取最圆满和完善的办案结果。律师事务所普遍实行自收自支,利润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相当重要。当前律师的办案收费普遍采用协商收费制,案件收费的高低直接和案件的结果、执行力度的强弱成正比关系。这就要求律师要不断地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有效成果来取得更多的利润。而律师的流水作业可以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三)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观点
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观点是指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律师自身的专业特长、特点和条件,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以取得最佳的经营成果。现代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典型特征是分工细密,协作性强,强调“人无我有,人 有我新,人新我优,人优我专”的办案思路,开拓并保持自己的特色。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有的律师擅长交际而庭审辩论效果不佳;反之,庭 审辩论效果颇佳而乐于潜心钻研的律师不屑于繁文缛节的交际应酬;有的律师擅长于刑事辩护而不愿涉足民商案件的代理,却迫于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自己的初衷。凡此种种,不一一列举。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律师的专业精通,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久发展。
流水作业既能使律师资源共享,又能满足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更能极大地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可谓一举多得。实践证明,律师诉讼业务的流水作业对于强化律师之间的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社会形象都是有益无弊的。
按照律师诉讼业务的操作过程,流水作业一般设置以下几个部门:
1、业务发展部。主要任务是开拓案源,接待当事人,以5—8人为宜。选择的对象为性格外向,善于言辞,社会关系广泛,与公检法关系融洽与交往甚密的执业律师。公关与宣传是律师事务所的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
2、调查取证部。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调查取证部的律师列出调查提纲,进行证据的收集和财产的核实,整理证据目录,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选择的对象为法学基础理论扎实,具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年轻律师。以10—12人为宜。证据的收集是诉讼的核心,必须选拔一批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但案源较少的年轻律师担任。
3、出庭诉讼部。庭审的整个过程是律师法学功底、应变技巧、口头表达和综合素质的真实再现的过程。庭审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形象及律师个人的声誉。因而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言辞清晰、说理通畅,能够掌握庭审辩论分寸的资深执业律师出任,是最佳选择。人员以12人为宜,可以按专业分工,区别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侧重,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特长。
4、代理执行部。案件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执行,是当事人对律师评价的标准之一。选择一批实习律师专职从事案件的执行代理,以督促法院尽早执行,是律师应当肩负的职责。人员以10人为宜。
按照上述流水作业的分工,律师相互之间可以充分地感受到资源共享带来的效益,扬长避短,克服了自身的弱处,而发挥了自身的优势,强化了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四、律师诉讼业务流水作业的特点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和论述当中不难看出,律师诉讼业务流水作业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1、统一受案,统一分配。无论是业务发展部的律师联系的案源,抑或是当事人慕名聘请或经人引荐的案源,均由律师事务所按律师各人的专业特长予以分配,打破了律师个人接案,和承办不擅长领域的案件。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分工协作,流水作业。案件从接受委托,到办理终结,并非由承办律师一人完成,而是由多名律师共同完成,集中了多名律师的智慧和结晶,强化了团队精神,又避免了案件因律师的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3、扬长避短,资源共享。流水作业的最大优势在于充分调动并发挥了律师的内在潜力和工作积极性,避免了律师迫于无奈而不得不接受案件或应付一些烦琐的应酬事务。律师相互之间的资源优势每一位律师可以共同享有,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可以使每一位律师如其所愿,身心愉快,全身心投入到自己喜爱的工作之中。
流水作业尽管有上述诸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不搞一刀切,不吃大锅饭。如前所述,流水作业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不具备这两大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宜采用流水作业的做法,否则会拙伤律师创收的积极性,即使具备了这两大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也决不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搞“大锅饭”,端“金饭碗”。流水作业要充分听取每一位律师的意见,要注意区分外来案源与当事人慕名聘请之间的区别,要制定适当的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2、要贯彻劳动致富,多劳多得的思想。律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全面运作必须依靠律师的积极创收才能获得。因而即使实行流水作业,同样必须贯彻多劳多得的思想。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大部分采用提成制,成本分摊制和包干制这三种方式,均“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流水作业同样不保底薪,这样才有利于律师的共同进取。
3、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适当。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要考虑到律师所花工作的时间,案件的繁简程度,标的额的大小等多种因素。业务发展部的提成比例以不高于20%为限;调查取证部的提成比例以不高于15%为限;出庭诉讼部的提成以不高于10%为限;代理执行部的提成以不高于10%为限。合伙、合作律师的提成比例应不高于非合伙、合作律师的提成比例,以促进全所律师的团结和发展。
4、注意积累,不搞“三光”政策。原始资本的积累,是律师事务所赖以发展的根基。只有充分考虑到资金的积累,考虑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律师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心有所归,才能使全所律师自觉自愿地资源共享。倘若搞“吃光,分光,用光”的“三光”政策,必然使全所律师产生惧怕的心理,流水作业就会昙花一现,风光不再。
律师诉讼业务的流水作业是新世纪出现的一种新事物,新形象。尽管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但它的优势日益显现,因而值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大胆实践和积极探索。
(作者单位: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原载于《江西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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