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晶晶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倒班工作 加班时间如何计算
来源:刘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0
浏览量:1087

劳动者倒班工作 加班时间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劳动者刘某于2008年到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直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另有一名劳动者与其一起工作。刘某于2015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超时加班费。一审判决判令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加班费33768元。本律师接受保安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二审代理人。

律师观点:

一,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刘某工作实行的是上24小时休48小时,即每个月劳动者上10次班,此事实有刘某在原审庭审中予以自认。在刘某工作的24小时里,公司为其提供了休息的床铺,刘某有部分时间可以休息,公司对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每次工作14小时予以认可,因此刘某每月工作时间为140小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关于月计薪天数21.75天及《劳动法》关于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劳动者每月工作不应超过174小时。因此,刘某在公司处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不应向其给付加班费。

二、关于单位为刘某缴纳社保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故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刘某请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社保部门处理。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对于加班费的认定还需要查清的相关事实,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现在发回重审正在审理中。

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较大的地方集中在加班费的认定上,对于本案劳动者所从事保安工作的性质而言,尽管是24小时在岗,但其中有三餐就餐时间,且另有一位工友与其一起巡视,单位还为其提供了休息的床铺,夜间也是可以睡觉的。因此,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律师认为不宜将24小时全部认定为工作时间,而是法官通过使用自由裁量权,酌情认定实际工作时间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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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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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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