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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灵活运用
来源:胡敦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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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灵活运用
胡敦麟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接触到一穷二白的受害人,他们家徒四壁,一贫如洗,由于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往往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倘若这样的当事人找到我们,你该怎么办?
2009年4月20日,张某乘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客车由唐江前往赣州。当该车行驶至赣丰线10KM+100M凤岗镇横岭十字路口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一辆轿车相撞,导致张某重伤、多人轻伤、一栋民房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康公交认字【2009】第T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小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南康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6小时后急转至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抢救。几经努力张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身体机能难以恢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近9万元的医疗费用之后,便撒手不管,张某家属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无果而终。而张某在医院治疗却仍需医疗费10万元。张某一家经济条件不宽裕,在垫付了近2万元医疗费之后束手无策。医院不断催促家属缴纳费用,否则张某将终身留下残疾与后遗症的后果。家属无奈之下,前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如何要求相关当事人提前支付医疗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九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张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侵权索赔案件,其情形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因而在此类案件中,需要按正常程序书写民事诉状、证据清单、索赔清单,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为了使法院能够明了必须先予执行才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还必须到受害人住院的医院,取得病人主治医生的理解,出具病人尚需医疗费用金额的诊疗证明书。倘若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诊疗证明书随意性较大,不具有可参考性,律师则应考虑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由公安机关法医室出具伤情鉴定报告。这样,法院先予执行的金额便有了依据和标准,便于及时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属于机动车一方过错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此外,机动车除办理强制责任保险外,一般还会办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大客车一般办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难度更小,更容易做到。
立案手续办理完毕后,需要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款项到位后,原告还需要继续治疗的,需要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治疗结束,待原告评定伤残等级、继续治疗费鉴定及护理程度鉴定后,向法院递交恢复审理申请书。此时,代理律师应变更诉讼请求,重新递交民事诉状、证据清单及索赔清单,等待法院确定开庭时间。
办理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告知当事人结案时间主要是根据受害人住院治愈的时间长短决定,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而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的确定,往往有赖于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因而需要告知受害人家属提醒主治医生在办理出院小结时明确是否需要休息及休息的时间、是否需要随诊及继续治疗、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及必须复印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等相关注意事项。这一些告知的内容,都是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时需要参考的重要内容。
灵活运用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往往有利于受害人的康复治疗,减少受害人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发生,对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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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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