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斌律师亲办案例
小区物业有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
来源:张德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9
浏览量: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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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小区物业公司漠视业主利益,在服务方面能省则省、能少则少,无心打理小区物业,随意占用或擅自出租业主公共设施,对业主的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不愿过问,以致引发不少纠纷。


1
人行道私设停车场收取停车费

人行道上停车收费现象,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市政公共设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有关部门给审批了手续,也是违法的。


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首先要经过房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其次,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委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求本住宅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场地占用费或者停车服务费。


2
对饲养宠物业主停水电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有烈性犬、大型犬。国家允许饲养的宠物,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业主是有权饲养的。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没有权利不让业主养宠物,更没有权利对业主停水、停电、罚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关规定。


居民也应该文明养犬,办理养狗的相关证件,外出时应由成人牵领,避让老人、孕妇和儿童,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同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理。

3
电梯服务费提前一年收取

电梯服务费属于公共能耗费,其主要费用就是运营中使用的电费,不得提前收取,应该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除了电梯服务费,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费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4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5
物业资质等级与物业收费标准挂钩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没有直接关系。


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则是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这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业主认为物业收费高并提供相应服务,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出面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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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德斌
  • 执业律所: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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