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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关在即看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的必要性
来源:胡敦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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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关在即看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的必要性
胡敦麟

我国的律师制度自恢复重建二十年来,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变化;从业人员由1979年的数百人发展到今天的11万余人;律师事务所由重建之前的零发展到今天的9000余家;律师的业务领域也由单纯的刑事辩护而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改革开放的20年,也是律师事业大发展的20年。成绩是斐然和令人骄傲的,然而冷静下来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模的格局,具有专业化的人才优势,为社会各界公认的名牌律师事务所为数不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为我国的法律服务业所带来的影响和造成的巨大冲击与压力都是前所未有的。如何来看待与审慎地分析我国律师的管理工作,加速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华进程,树立我国律师的良好形象,是21世纪我们律师关注的主题。本文拟就律师事务所的现状、弊端及其原因等方面来探索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的必要性。
一、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律师事务所的现状,大城市、沿海发达城市与中、小城市、内陆城市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别。在大城市与沿海发达城市,由于经济的发达和对外交往的频繁,律师的视野相对开阔,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相对集中,国外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优势耳闻目睹,因而相对于中小城市和内陆城市而言,规模比较庞大,专业化分工明确,管理比较科学、规范;而中小城市和内陆城市,由于经济落后和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律师的视野相对闭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相对稀少,更缺乏高层次和高素质的人才,小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比比皆皆是,而规模化、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则是寥寥无几。无论是国办所,还是合作、合伙所,比较突出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律师骨干奇缺,执业人员稀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100人以上的目前可谓规模所。这种规模所占全国律师事务所的总数大约最多在10%左右。还有90%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100人以下,中小城市和内陆城市尚有一大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40人以下。人是一切活动和成果的创造者。一个人才济济的律师事务所是证明该所的机构设置是否完备,管理是否规范,专业是否齐全,分工是否明细、合理的唯一分水岭。律师事务所骨干的缺乏和执业律师的不足对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拥有自己的办公用房和现代办公设施的,所占的比例较小。在城市的商业繁华区拥有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房面积的律师事务所更是凤毛麟角,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仍然以租房办公为主,或购有2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用房。电脑、传真、交通工具缺乏的不在少数,基础设施的建设,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步伐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硬件设施的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3、“万金油”式的律师众多,缺乏专业的分工。由于律师人才的相对分散,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内部没有设施,也无法实施专业的分工,依旧是刑、民、经、非诉讼案件样样办理。在法制建设的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面对瀚如烟海般的数千部法律、法规及数以万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名律师在有生之年是无法精通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专业化分工的不明确,不仅难以提高律师在某一领域的业务素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二、现行律师事务所的现状带来的弊端
现行规模较小,人员力量单薄的律师事务所,随着国际法律事务的接轨而日益显现出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不利于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律师业,由于起步晚,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和不足。提高律师的专业化素质,是提高我国律师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只有高素质的律师,才能提供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从国家利益的高度看,只有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律师才能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利益,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这就要求律师不断地提高自己在经济、科技、电脑、外语等方面的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专业水平。而现行的律师事务所由于人员比较少,不成规模,在办案时没有专门研究的领域和侧重点,加之短期经济利益的趋使,律师难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不利于我国律师事业的整体发展。
2、不利于我国律师与外国律师的竞争。“入世”后。我国律师事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外国律师业的竞争。这种竞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的竞争。国外律师由于较早涉及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在这些方面,国外律师不可避免地在这些领域同我国律师竞争。尤其是在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沿海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和明显。二是争夺人才的竞争。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及风俗等的不同,外国律师在中国短时间内难以独立开展工作。要打入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优越的工作条件和办公设施,高薪聘请我国优秀的法律人才加盟是其必然的选择。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造成的人才流动。国外大量的律师事务所经过数百年、数十年财富的积累和先进科学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式,在对人才的渴求上所投入的资金与国内律师事务所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我国律师业的竞争在一段时间之内会出现严峻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
3、不利于我国律师直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和道路。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走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是律师事务所必然趋势。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有影响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无一不是规模庞大、分工细致的。而在我国众多小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及“万金油”的“全能”律师,是无法胜任纷繁复杂、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的。长此以往,这一大批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必然会淘汰出局而退出的法律服务的舞台。
三、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所存在原因
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之所以长期存在而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律师管理层注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数量而忽视了其规模化所导致的。我国的律师业从恢复重建到发展,只用了短短二十年的时间。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执业律师数量已达到11万余人,律师事务所也达到了近万家。可以说,在我国的任何一个行政区域的县级市、区,都存在着不少于两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如笔者所在的城市人口只有42万元,律师事务所就有14家,加上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共有20余家。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最多的也只有20人。管理者认为,我国律师的数量和英、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很远。美国数十人、数百人中就有一名律师,而在中国11亿人口的大国,才有11万余人的律师,相比较而言,律师的数量确实是太少了。因而在一系列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上,较偏重于律师的数量的发展。比如,在前几年动员、支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分流出骨干律师另行组建律师事务所或成立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的申报设立条件规定为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和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等,都为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创造了条件。由此不难看出,律师管理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于目前存在的及尚在申请的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都是极其重要的因素。
其次是律师名利思想的作崇。“不想当将军的士兵,就不是一名好士兵。”拿破化的这句名言似乎可以道破律师普遍的心态。由于律师的工作可以较直观地体现律师的价值,从事律师职业达到一定年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往往另起炉灶,重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从而在个人的声誉、威望等方面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律师个人这种名利思想的作崇导致了许多原先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由强盛而走向弱小。
第三,提成比例和分配机制的诱惑,也促成了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国办所由于产权界定不明晰,积累部分的分配缺乏相应的政策和规定,造成在分配机制上国办所大多采用“吃光”、“分光”、“用光”的“三光”政策,除提成比例之外,包干、成本分摊、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等形式普遍存在。这种现状严重束缚了国办所的发展。合伙、合作所虽然资产归合伙、合作人所有,但律师因素质、经历、才华、社会关系、语言等差异造成了经济效益的差异及彼此利益的不均衡,合作、合伙人相互之间因到理想、抱负与眼前利益的冲突及合作、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互相之间因提成比例和积余部分分配的冲突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合作、合伙所的发展。合作、合伙所考虑到了律师事务所抗御风险的能力及长远发展的需要,相对于国办所,在分配机制上提成比例略低,但由于吸纳合作、合伙人的条件苛刻,很难吸纳优秀的人才加盟,同时难以避免非合作人的种种顾虑,因而给非合作人的提成比例过高。受这种短期利益的影响,造成了小型律师事务所得以生存的局面。
第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希望律师事务所越多越好的愿意。律师事务所的多寡,一方面直接涉及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管理费的数额,另一方面也是体现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正绩的一个方面。因而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律师事务所的内部骨干和成员一分为二,一分为三的现象普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不重视规模所的发展,不强调规模所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性,也是小作坊式律师事务所所得以存在的重要因素。
第五,合作人、合伙人各自利益与观念的摩擦与冲突,导致了律师事务所的分立与重新设立。合作所因为内部运作不如合伙所自由、灵活而缺乏生机与活力。合伙所看似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实践证明,合伙所在人际关系处理上付出的成本过大。合作人、合伙人由于各自经济利益的不同,难免在合作、合伙的过程中产生矛盾,而这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无法在一时一刻得到解决。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心的离析。这也是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的一个原因。
四、律师事务所规模发燕尾服的必要性和实施方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日渐逼近。加入“WTO”后,大量的外国律师必将进入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所在早期小型化经营是可以理解的。随着法律专业化分工的明细,律师事务所必然会像医院一样,各种科室齐备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律师发展的经验和历史告诉我们:只有规模化、国际化、集团化,才能在国际市场和开拓国际业务的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如上所述,现存的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的需要,也无法在某些专业性的领域如金融、证券、房地产、涉外贸易等方面开展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无法和国外登陆的先进律师事务所展开公平有序的竞争。因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服务体系,给国内律师创造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强调组建集团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当前律师工作的当务之急。
1、建议修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人数的下限限定数。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的条件规定为:(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合作人、合作人。实际上,仅有10万元的资产和3名合作、合伙人,是无法朝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该规定为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存在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为尽快创建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建议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资金确定在20万元,人员至少在10人以上,合作人、合伙人至少应有6人。这样规定,可以名正言顺地限制一大批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再行组建,或兼并一大批的小型律师事务所,为规模化、专业化律师事物所的设立创造有利的契机。
2、建议强化观念,端正思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以大局为重,深刻认识到目前的律师管理工作存在弊端和漏洞,加快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建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人才的重组,摒除多一家律师事务所多一份管理费的利已主义观念。加强调查研究,确实无法维持或没有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各级司法机关应多做工作,鼓励他们相互之间实行联合,对达不到律师事务所最低人数限制和自有资金数额的律师事务所,要强制性地予以取消,或任由其他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兼并。如此“强求”,才能真正做到人员规模化和设备现代化。
3、稳定律师人才,对转所、跳槽者规定较严格的条件。对律师的提成比例和分配方式强求一致,禁止各自政,以更优惠的提成方式不正当的争揽人才。没有稳定的律师人才和职业环境,空谈规模化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因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本辖区内转所跳槽者应作出规定,如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需满三年以上,律师的提成比例不高于60%等等。只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才能为组建规模化、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创造条件和可能。
4、采取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有条不紊地促使我国有条件的地方和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快速发展成规模所,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在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城市,正在逐步形成规模或虽尚未形成规模,但具有这种认同感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有条件上规模所的,要积极予以促成;尚没有条件成规模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可以采取“大所兼并小所”、“所所联盟”、“跨区联合”、“一所两制”等多种形式。国办律师事务所要开拓进取,可以内部试行改革,走模拟合作所的发展道路,取消在编与不在编律师和专职、兼职、特邀律师的界限,敝开大门,不拘一格吸纳人才。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专业化的明细分工,并制定相应的提成比例和方式,既有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服务,又有利于律师事务所整体发展。
5、强调律师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律师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要讲政治、讲正气是必然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注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注重自己的职业纪律和道德修养,要比团结、比奉献、光有良好的素质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大事大非的关键问题上,要顾全大局,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并坚决服从。倘若没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律师就难以在事关国家、民族重大利益的国际法律服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原载于《江西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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