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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付首付,婚后取得产证并加另一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苏峰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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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付首付,婚后取得产证并加另一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解释:

1、房产证在没有加另一方的名字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个人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能改变房产的产权,在离婚时,房产仍属一方的,但应依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房产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后,就使得另一方对房产也拥有了产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对半分。

4、关于房产增值,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增值部分归产权一方;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应部分增值要分享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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