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涛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量:339

(1)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虚假出资。

(3)出资不到位。

(4)抽逃出资。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7)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9)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10)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1)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2)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3)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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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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