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亲办案例
蚌埠以案释法:危险驾驶罪
来源: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量:583

蚌埠律师以案释法:危险驾驶罪

/李军律师

2011年5月9日22时32分,高晓松驾驶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3辆车发生事故。交警按照规定对高晓松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称,高晓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多车追尾,并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类型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当时只有两种行为类型,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类型,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该罪是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实害,只要行为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即可入罪。一旦发生了实害,就可能构成其他处刑严重的多的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主要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此类型有一个限制条件,即情节恶劣的才能入罪。

2、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该类型不以行为人明知自己达到了法定的醉酒标准为要件,而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是酒后驾驶即可。

3、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是指从事校车和旅客运输的人员,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标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是指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处所言及的“规定”指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运输安全”中的相关规定。

二、危险驾驶罪的限制条件

1、空间条件,要求必须是在道路上行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小区内的道路在该法“道路”的范围,有案例支持。

2对象条件,即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自行车则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包括超标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与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附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内容由李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军律师咨询。
李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692好评数1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安徽省蚌埠市滨湖新区东海大道3038号恒大御景湾小区2号楼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军
  • 执业律所: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3*********5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蚌埠
  • 地  址:
    安徽省蚌埠市滨湖新区东海大道3038号恒大御景湾小区2号楼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