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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公布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观点
来源:李易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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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公布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观点

1、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记载,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款项是取得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买断工龄款

根据《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所载,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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