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平律师亲办案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2
浏览量:354

潍坊律师李志平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律师辩护要点,与大家探讨:

1、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2、客观上是否有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犯罪行为

3、是否存在被蒙蔽的情况,是主犯还是从犯

4、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刑罚更轻的罪名

5、侦查机关认定的数额是否准确,是不是数额高了

6、符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7、行为人是否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例如从犯、自首、立功等

8、证明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9、案件本身存在的其他情况

提醒:

1、食品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近年来公安机关专门成立了食品药品环境的侦查队伍,加大查处力度,因此有关从事该类业务的人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生产销售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有则及时改正并及时将线索提交司法机关。

2、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或控告、联系看守所会见,转达家人有关情况、办理取保候审、根据案子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专业辩护意见等各方面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减轻损失。

3、法律规定,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提醒的是,第一时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

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2001年和2013年分别出具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细节作出了规定。

以上内容由李志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志平律师咨询。
李志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8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潍坊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志平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7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潍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