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英律师亲办案例
一山两证引起的纠纷
来源:刘淑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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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两证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06年,周某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在签订协议时向村委会一次性缴纳承包费用,同时 在承包期内向每年向村小组缴纳一定的费用。协议签订后,周某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周某所在村小组以上述承包协议违法民主议定程序,主张协议无效。

律师办理

在与周某接触的时候,代理人查看了周某手中的林权证,该证据显示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人均为村委会,代理人初步认为村小组无权提起该诉讼,于是接受了周某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通过阅卷,得知原告(即村小组)手中也有林权证,而其林权证中林地的所有权人为村小组。争对这一矛盾,代理人于是又找到周某,了解案件的事实。周某陈述,山是村小组的,林木是村委会的,至于林权证的矛盾,其也不能解释,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其手中林权证是真实的。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原告的证据,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山林权的权属,山林权到底是属于村委会还是村小组;2。承包合同的效力。

代理人围绕以上两个争议焦点,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最后形成自己的观点:1.山林权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县政府处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承包合同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为有效合同。围绕自己的观点,代理人形成了详细的答辩状,并提交给法庭。

庭审过程,围绕第一个问题山林权的权属,审判长认为山林权的权属确实无法确认,应由县级政府先行处理,并当庭中止审理,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说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林地并没有对林权做过明晰的界定,特别是一些林地界定信息是由个人自主填写的,因此在我国农村林权制度改革中会存在山林地权属争议问题,诸如“一山多主”、“有山无主等问题。对于关于林权的承包协议效力问题,首当其冲就是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有争议的林地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所有权进行认定,只有所有权权属明晰了,才可以继续该林地相关承包协议效力问题,否则就有可能面临驳回起诉的风险。

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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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淑英
  • 执业律所: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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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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