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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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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我们经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商铺、房产等财产经常婚后面临增值,双方离婚时对于增值的部分争议颇大。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例也是不尽相同,有的案例支持增值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案例则不支持。不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的增值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对该问题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那平常我们最熟悉的房屋增值来说,就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把握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我们认为是: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
当然,以上只是生活百态中的各例分析,至于您的财产具体情况,还应当咨询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不同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尽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利益。
以上内容由骆志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骆志宏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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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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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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