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建律师亲办案例
肇事逃逸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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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6月2日,方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死亡,肇事后驾驶人方某驾车逃逸,被查获归案。此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事故责任。本案人伤总损失费用为23 5967.69元,其中医疗费3351.69元、死亡赔偿金221 960元、丧葬费10 656元。因高某家属的不到方某的全部赔偿,遂将方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
一、 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确认为:高某抢救费3351.69元、死亡赔偿金221 690元、丧葬费10 656元等各项费用共计为235967.69元。
二、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0 000元项目内向高某家属支付抢救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 被告方某除已经支付的60 000元和借给原告的现金外,在向原告支付26 648.31元。
四、 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完毕,本案的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方某承担。
【评析】
驾驶员肇事逃逸,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处理部门无法勘查现场,从而对事故发生的事是难以认定。由于驾驶员肇事逃逸,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伤者的伤情会加重,以至于造成伤者死亡,从而扩大了事故损失。逃逸的目的是逃避责任,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驾驶员肇事逃逸,漠视人的生命、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坏,属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尽管如此,驾驶员肇事逃逸不在交强险责任免除条款中,保险人仍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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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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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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