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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7
浏览量:531
  2011年合肥市交通事故 死亡 赔偿怎么计算,现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以下详细赔偿计算方法,如有疑问,请致电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营养费: 30元/天
3、住院护理费:76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 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15788元×20年=315760元;
农村标准:5285元×20年=10570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 11513元×(18岁-实际岁数)÷2人;农村标准: 4013元×(18岁-实际岁数)÷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丧葬费   17170.5元
9、精神抚慰金:80000元
10、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地址:合肥市北一环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www.05518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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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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