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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方委托医疗过错鉴定效力

作者:李永敬  更新时间 : 2016-02-26  浏览量:998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当事人在诉前有单方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力,但是在诉讼实务中,对方当事人经常以患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非法而要求重新启动鉴定,本人认为,该鉴定意见具有实体与程序上的合法性。

1、原告就自己是否权利受到伤害委托鉴定具有其合理与合法性,由于医疗侵权专业性极强,要求一个不懂医学知识的人去证明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不具有合理性,而懂医学之医师的证言又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求助于相关鉴定机构才能对患者的举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民诉证据规定患方可以在诉前自己委托鉴定,那么这种鉴定在程序上就具有其合法性。

2、被告经常以原告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材料不完整为由,对此提出异议,实际上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是相对而言的,如果鉴定专家认为该鉴定材料足以得出鉴定意见,那么该鉴定材料就具有了得出鉴定意见的完整属性。另外,法律文件规定,患方有对自己的诊疗过程的知情权,并且为实现其知情权规定一些操作规则,那就是患者只能复印其客观病历,从这点上我们认为,法律层面上已经认为客观病历足以能够满足患者知情权的实现,而主观病历系院方的智力成果,对于实现知情权不构成障碍。从以上两点来看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的是否完整不在是应该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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