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法律博客推荐了王洪松的一篇文字,该文的标题是《出庭公诉远没你想象的那么精彩》。读完该文后,笔者总觉得该文有那么一点阿q精神,为自己的不尽职在找借口。作为一名律师,我的心中总觉得有某些东西,不吐不快。如有冒昧,还请兄弟见谅。
我知道王兄/弟应该是一名检察官,最近通过微博、博客等自媒体读到检察官的文字大多是和你持一个观点,认为法庭的中心不在辩论,而在“在法庭上,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揭露犯罪,并对法庭审判进行法律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诉人的神圣职责。”我记得某国家领导人曾经说过,我们中国的法庭不应当成为某些人表演辩论的舞台。你这句话也许根本就没有经过思考,应该是脱口而出吧:“术业有分工,术业也有专攻。现实中,我们对公诉人有太多的期待太高的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公诉某一类案件就要成为该领域或者该专业的专家。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根本没有必要。”我想问的是,为什么作为律师的辩护方就要在开庭之前做很多功课呢?对案件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呢?难道仅仅是表演给当事人看的吗?你所说的举证其实也就是对事实的认定问题,试想,如果作为公诉人连基本的计算机知识都不具备的话,那该如何举证,如何证明事实?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在庭审中出尽洋相,被人挖苦了事。也没有关系,反正检察官吃的是财政饭,表演砸了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不像律师,演砸了会丢饭碗。
你接着说:“公诉人应当善于借助某一领域或者专业的专家来支持公诉、证明犯罪。”是的,专家辅助人对于案情的查明是非常重要的,可是,专家辅助人出现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的概率是非常低的,检查官们为什么不愿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这个作为一名检察官,你应该比我清楚个中的原因。可是,我们也不要忘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国外的应用也出现了困境,也就是说让司法者越来越依赖专家辅助人了,自己反而变得越来越无知,法庭已经被专家左右,当两个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出现差异的时候,该如何是好?所以,检察官们别无他途,还是要下工夫学习的,绝对不能一句精力有限,逍遥快活,如此了事。
是的,正如你所说的,检察官在本案的表现,与影视剧中口若悬河、妙语连珠的检察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把真实的公诉人展现在大家的面前。凡是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大家应该都很清楚,我国现实中的庭审是个什么样子的。现在的法院一上午可以开三五个庭,很多程序都可以省略,辩论一般也就是一轮基本结束。因为法官们认为,案子我已经知道了,庭审无非就是走走过场,怎么判,我心中早就定了,还需要听你呀乱说,因此,你认为这很正常,可是,在我看来,这是极不正常的。因为,我们很清楚,作为刑事案件,它是决定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事业,我们怎么能够如此敷衍了事。当然,你可以说,我们是大陆法系,不是英美法系,因此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如此,可是,你不要忘了,我们的庭审制度如今也是对抗制的,也就是说,控辩双方也是要发生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辩论的,因为,案件事实只有在辩论中才能查明,与真理越辩越明是一个道理,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系注重庭审辩论的原因所在。
最不能认同的是你说的律师可以自由发挥。我不知道你所说的自由发挥是什么意思,究竟是指天马行空的自由发挥呢?还是围绕公诉人的证明逻辑进行自由发挥呢?我想你应该是指后面一种吧。由于我国律师取证权有限,律师们只能就公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找茬”。这种寻找逻辑破绽的过程,其实也必须是围绕公诉人的举证及公诉意见进行,根本就不是你所说的自由发挥过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实际上就是立与破的关系,检察官要证明自己的观点成立,必须要充分论证,同样,律师要破解检察官的论证体系,必须通过反证来瓦解其论证体系。如此构建起来的庭审过程怎么可能会不精彩,我们实际的庭审完全也可以做到影视剧那样精彩的。必定艺术来源于生活。
辩论这种活动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无论是古希腊文明还是中华文明中,都有关于辩论活动的记载。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围绕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激烈的碰撞。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就论证了修辞对于辩论的作用。你说,法庭上有的是门道,而不是热闹,我想问的是,你所说的门道是指什么?是不是你在文末所说的“围绕着证明犯罪、揭露犯罪,围绕着调取、审查、认定证据”如果是此的话,那么请问,检察官们该如何举证?如何面对律师的质证?对于律师对证据的异议不予以辩论回应?如果进行认真辩论,法庭能不出彩吗?
所以,按照你们的观点,庭审过程只能是独奏。殊不知,庭审是控辩双方辩论的舞台,是一出双簧戏。尽管某一方可能会用诡辩来糊弄观众,赢得喝彩,但是,要知道,我们的庭审是给法官看的,法官应当具备分辨的能力,那方的证据确凿,那方的观点成立,那方是哗众取宠的狡辩。
我还是那句话,案件事实只有在辩论中才能越辩越明,因此,检察官们理应出彩,这里也是检察官们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