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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认知与保护
来源:王现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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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中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名誉权越来越受到多方面的关注。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更是具体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关系进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任何人都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名誉权有其特有的行为特征,即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现实中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2、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⑴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⑵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⑶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3、泄露、宣扬他人隐私。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由于其所具有的先进性、快捷性、自由性等特征,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现象时常发生。那么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其本身又有什么特点呢?与一般名誉权侵权相比,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现代科技互联网的条件及特性,在传播、散布的方式上不同而矣。行为的构成与一般的名誉权侵权一致,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上述案例中,中国经济网未经许可上传张某的照片恶搞、嘲讽张某以及苏红在网络上散布不良信息抵毁兰婷的名誉的行为,就是利用了网络这种现代化的传媒工具。其行为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客观上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具备了侵犯名誉权的四要件,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页更新速度快以及网络本身的快捷性及易变化性,而从被侵权到诉讼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如果不事先将证据固定下来,等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证据有可能就消失了,因此,对于侵权人利用网络散布、传播的信息,应及时采取保全证据公证措施,通过法律程序使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目前,法律规定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名誉权纠纷案件近年来逞上升势头。但名誉权纠纷案件,情况甚为复杂,涉及的面和问题相当广,如很多涉及到新闻报导、文学创作等问题。因此,正确的分析和认定侵犯名誉权行为的实质非常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分清名誉权侵权行为与其他易相混淆的行为的界限。例如: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因琐事相互砭损与名誉侵权的界限。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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