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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关婚假产假待遇执行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谭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1
浏览量:506

局属各单位,各人社分局:

由于今年1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所规定的婚假产假待遇与国家、省有关规定有不同之处,为统一婚假产假待遇执行标准,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假期天数执行标准

㈠婚假。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点“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执行。

㈡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难产的,增加30;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执行。

㈢奖励假和陪产假。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执行。

二、假期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㈠婚假。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七点“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执行。

㈡产假。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执行。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

㈢奖励假和陪产假。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执行。

三、其他事项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1

【解读】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有关婚假产假待遇执行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假期天数执行标准

(一)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二)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产假:顺产的,98;难产的,增加30;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

计划生育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奖励假和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假期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一)婚假

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二)产假

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

(三)奖励假和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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