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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您清楚吗?
来源:卢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9
浏览量:1272

应当不起诉的情形:

①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④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⑤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⑥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⑧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

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②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③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⑦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⑧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刑法》第67条)

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不起诉的前提:犯罪情节轻微)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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