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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设立出资的法律风险

作者:都燕果  更新时间 : 2016-02-19  浏览量:255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且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股东出资对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在实践当中,公司正常经营的诸多法律风险,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股东出资瑕疵引发的。我们先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

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签订了成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对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均由约定。后因甲公司出资不实,导致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给公司及其他设立人带来巨大损失。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兼并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兼并后新成立的乙公司注入资金200万元。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并未交付任何财产,仅以伪造的资金证明虚假出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最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补缴了200万元出资;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了相关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甲、乙、丙三家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丁公司。其中甲、乙公司因资金紧张而无法交付投资款,戊公司同意先垫付出资,并将款项汇入该两家公司账户。丁公司成立后,甲、乙公司采取伪造银行账单、提供虚假购货发票等手段将戊公司先予以垫付的出资款归还戊公司。最后由于资金周转不济,丁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诉之法院。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忽视股东出资瑕疵的影响,很可能就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甚至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且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定情形下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却取得了公司股权。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只是违约。

虚假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1、对其他出资人,虚假出资股东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对公司,虚假出资股东仍然要依约出资,需要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虚假出资股东要承担清偿责任。4、情节严重的,虚假出资股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于自身所有,但是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额的情形。《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的法律后果是:1、对公司,抽逃出资股东除了返还所抽逃的相关出资外,还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及承担对公司其他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2、对其他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困难时,法院一般会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判决该股东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适当出资的法律风险

不适当出资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实出资、瑕疵出资。

不适当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1、对公司,股东的瑕疵出资,属于设立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公司登记被撤销。2、对债权人,股东瑕疵出资,若使不属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则债权人可在应缴和实缴的差额内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缴出资,反之,会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责成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出资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出资形式不当指不为法律认可、法律等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货币出资要求不合法。

出资形式不当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对公司,出资形式不当,公司可能会设立不能,该形式不当的出资部分约定无效,该部分出资股东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替代出资。

五、出资评估不当的法律风险

出资评估不当,可能会导致同一股份在不同出资人之间价格有差异,出现“掺水股”的存在,违背公平原则。

出资评估不当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1、对公司,出资评估不当股东必须不足出资。2、对其他股东,出资评估不当股东应该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律师给出的建议一是依法出资,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出资,一定要对出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并对改变出资形式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及时办理验资与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一步规范验资行为。三是非货币出资一定要评估。选择专业机构、对价值评估予以充分披露、完善审查监督机制、明确评估不实的责任承担。四是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交付、过户、登记等手续。五是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充分利用权利救济方式,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失权程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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