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政律师亲办案例
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来源:汪明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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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在我公司所处的行业,商业秘密对维持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公司的很多重要技术创新和经营信息都是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但是,由于人才的流动性,有些掌握我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到其他公司就业,甚至有几个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或创业后与我公司形成竞争关系,这无疑给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严重削弱了我公司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请问我公司有什么办法防止此类损失呢?

律师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来明确劳动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从而减少或避免此类损失。对于能够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应当在该员工开始在企业工作之前就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对于能够接触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可以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约定,要求该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最长时间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而避免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用于竞争对手。同时应当注意,由于竞业限制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为减少支出,企业应当控制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范围,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与部分员工签署。

本文已发表在2015年9月10日贵州日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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