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存在夫妻双方与父母没有分家的情况,或者夫妻双方与父母一同从事生产经营(例如全家一起从事个体经营),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相混同无法区分的情况。离婚时,一方往往以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为由拒绝给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一并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离婚诉讼的性质,离婚诉讼要求当事人只能是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该财产纠纷独立构成另一诉讼,不宜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出的可以先就离婚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在这种案件中,如果夫妻一方急于离婚,可以先行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