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理念
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债权债务 互联网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涉外纠纷 人格尊严 证券投资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当前位置:找法网>金华律师>义乌市律师>吴天春律师 > 律师文集
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2-15 17:29 浏览量:586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其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基本要件,即属有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用户推荐热度: 5.0
累计帮助用户量:52052人
好评:457条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