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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专利权人有效投诉及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2-15 17:29 浏览量:586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其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基本要件,即属有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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