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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深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看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黄雪芬  更新时间 : 2016-02-15  浏览量:327

【导读】2012年2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深圳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名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欧X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1日,被告邓某入职原告深圳市欧仕通贸易有限公司处,原告依法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文员,实际负责销售及原告商标申请等工作。
原告深圳市欧X通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邓某对所负责的公司业务负有保密义务。然被告邓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将处于申请状态中的术语原告商业秘密的商标设计图案等相关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导致第三方利用原告拟申请商标图案销售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还将原告的经营信息客户清单泄露给第三人。被告的这些行为给原告带来了重大损失。
原告深圳市欧X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邓某侵犯商业秘密并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赔礼道歉。
【审判要旨】
法院就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拟申请的商标和客户清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被告邓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一、非公开性;二、实用性;三、秘密管理性。
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其一为拟申请的商标。原告申请的商标于2009年8月已获商标局受理,属于公开的信息。原告诉请保护的拟申请商标不具备商业秘密非公开性的构成要件,故不存在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其二为原告的客户清单。依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都需要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从而形成相对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料。原告可以通过交易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相对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原告既未举证证明其客户清单真实存在,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客户清单的行为。
综上,原告虽指称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商业秘密不同于发明技术专利,不能通过申请发明专利而得到法律保护,其最大的价值在于其非公开性和其商业价值。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一个公司若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权利人主张其公司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该客户信息中包含有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且公司为开发该客户的信息付出了人力、物力和时间;(2)形式为客户名册或者是保持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3)该客户信息为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公司为保护该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深圳市高新科技发达,企业众多。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咨询或者诉讼服务,不但可以减少成本更可以专业化。可视化流程为商业秘密保护保驾护航。
黄雪芬、林娇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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