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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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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2-15 17:17 浏览量:354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与入驻商户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日常的交易行为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加以审查并进行日常监管,对市场内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负有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义务和职责。
市场开办者在经营者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而提供经营场所供其经营的,属于借用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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