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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的建议
来源:巩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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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的建议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专门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笔者从事法律援助数年,对在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一些思考和认识,有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其具体含义是国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等方式,在诉讼、非讼、代书、咨询等法律事务中,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以提供法律帮助的司法救济行为。司法救助事人民法院对那些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同时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收取诉讼费时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在审判活动中予以经济上的救济行为。实行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都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解决困难群众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使我国公民均能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然而因为两者之间提供帮助的人员不同、审查的机构不同、审批程序不同,因此得到了法律援助并不等于得到了司法救助,导致受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二、目前两者衔接之间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仅限于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当事人的案件如需连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进行司法评估、鉴定,受援当事人又需向仲裁、审判、评估及鉴定部门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另行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需未同一案件进行多次申请并多次接受审查,为解决经费问题而不断奔波,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另外,接受申请的单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使得申请减免仲裁、诉讼、鉴定、评估费用非常困难。因此,有些案件即使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服务,却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这些仲裁、诉讼、鉴定、评估等费用导致难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意义。所以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之间的衔接问题亟待解决。

三、解决两者衔接问题的改进意见

笔者认为,不论是法律援助还是司法救助,它们的本质和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象同是残疾人、未成年人、无人赡养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或限制劳动能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等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国家为提供法律援助增加的开支和进行司法救助减少的诉讼费收入统一由国家财政承担。

因此,要解决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应该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一援到底的专项通道。凡是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当事人,顺理成章地进入司法救助的通道,其他单位不得另行设立审批标准或审批程序。具体做法:

一、     将法律援助的审查权与司法救助的审查权合并在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统一行使申请法律援助审查和指派援救助的国家职能。

二、     对符合援助的当事人实行一次审查、一援到底、一路通行的制度,减轻当事人重复申请、有关机构重复审查的负担。

三、     对有法律援助义务的人员或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义务的行为,法律援助中心可建议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适当的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援助。

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相互融合,使申请援助审查权、指派权的援助中心与进行具体援助的机构及人员分离,法律援助便成为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有效机制。这样,就避免了各自为政、互不相属的混乱现象,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真正获得完整的、贯穿于整个维权过程的法律帮助,从而使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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